姜某、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某、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83民初1743号
当事人 原告:姜某,住德惠市。
被告:谢某,住德惠市。
原告姜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姜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姜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