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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7:06:44 224

姜某、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某、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83民初1743


当事人  原告:姜某,住德惠市。
  被告:谢某,住德惠市。
  原告姜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姜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姜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