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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某1、拉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7:07:28 234

拉某1、拉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拉某1、拉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822民初361


当事人  原告:拉某1。
  被告:拉某2。
  被告:尕某。
  被告:切某。
审理经过  原告拉某1与被告拉某2、尕某、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拉某1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拉某1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并无不当,现原告拉某1以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拉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28元,减半收取计69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拉某1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赵波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涵越
书 记 员 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