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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8 17:07:50 243

李某、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225民初638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镇,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莉,内蒙古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镇、被告刘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位于甘南县××镇××街××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及位于甘南县××街××号楼××号的车库归李某单独所有,并协助配合李某办理上述房屋及车库的过户。事实和理由:李某与刘某1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9月16日办理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中李某与刘某1对财产问题的处理中约定的位于甘南县××镇××街××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及位于甘南县××街××号楼××号的车库归李某所有。刘某1拒不配合李某办理过户手续,故起诉。
被告辩称  刘某1辩称,1.李某诉请房屋权属系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2013年11月25日,李某与刘某1第一次离婚时已经约定诉争房产属于刘某1个人所有,之后虽然复婚,但是该房屋属于刘某1婚前财产,不应在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女方,是因为双方同时书面约定由李某将该房屋过户给李某与刘某1的儿子刘某,李某只有居住权。而现在李某拒绝将房产过户给孩子,因此刘某1不同意李某要求更名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诉讼请求;2.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李某的行为性质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刘某1已经另案提起诉讼,要求予以撤销。刘某1将婚前个人财产处分归李某的行为属于赠与,而且附带了将房产过户给孩子的条件,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在由于李某拒绝履行附带的条件,所以赠与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刘某1已经另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此前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给李某的行为。为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对李某提供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和刘某1与李某于2021年9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2021年9月16日签订的协议、2022年3月16日李某的遗嘱,对刘某1提供的刘某1与李某于2013年11月2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2021年9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2021年9月16日签订的协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5日,刘某1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楼房一处,坐落在甘南县××号楼××单元××室,79平方米,归男方所有。”2015年,刘某1与李某登记复婚。2021年9月16日,刘某1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楼房一处坐落在齐齐哈尔市甘南县××街××号楼××单元××室,归女方所有。有车库一处坐落在齐齐哈尔市甘南县××街××小区××号楼××车库,归女方所有(没带房产证根据当事人口述填写)”。2021年9月16日,刘某1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离婚后,女方李某把其名下房产(齐齐哈尔市甘南县)过户给其子刘某名下。(女方拥有居住权没有买卖权)”。2022年3月16日,李某出具的遗嘱,内容为:1.立遗嘱人于2021年9月16日与刘某1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共有一栋楼房,坐落在甘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离婚协议中该楼归立遗嘱人所有。现在该楼是立遗嘱人与儿子(刘某)居住;2.遗嘱人以后在儿子成家立业后该楼归刘某所有。发生继承由刘某一人继承;3.任何人都没有继承权。立遗嘱人:李某。证明人:张某、刘某1。见证人:刘某2。位于甘南县××镇××街××小区××#楼××的房屋,权利人为李某、刘某1,不动产权证号为黑(xxx)甘南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xx××xxx号,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建筑面积78.21平方米。位于甘南县××镇××街××小区××#楼××的房屋,权利人为李某、刘某1,不动产权证号为黑(xxx)甘南县不动产权第xxx××xxx号,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建筑面积20.42平方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协议内容往往相互关联,如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该条款作为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均负有依约履行的义务。本案中,2021年9月16日,刘某1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要求位于甘南县××镇××街××号楼××号的车库归李某单独所有并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要求位于甘南县××镇××街××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归其单独所有并协助过户的问题,因2021年9月16日,李某与刘某1协议离婚,当天双方又签订的一份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归刘某所有,系李某与刘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按约定履行,故对李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甘南县××镇××街××小区××#楼××[权利人为李某、刘某1,不动产权证号为黑(2020)甘南县不动产权第0××5号]的车库归原告李某所有,被告刘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李某将该车库转移登记至原告李某名下;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李某负担1981.48元,刘某1负担69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葛永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