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881民初1588号
当事人 原告: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生权,盖州市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林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施 全 军
人民陪审员 曲丽静人民陪审员王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 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