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281民初1787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刘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马春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