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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7:10:08 247

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281民初1787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刘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马春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