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5民初1565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1。
被告:王某。
原告刘某被告王冬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2023年5月25日,原告刘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盼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盼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黄 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安珊珊
书 记 员 郑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