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3民初11957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应平,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伟,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原告孟宪美与被告杨艳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孟宪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孟宪美负担(已交纳)。
独任审判员李庆祥
落款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邹孔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