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某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10055号
当事人 原告:潘某1。
被告:彭某。
审理经过 原告潘某被告彭贡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潘某1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琼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计20元,由原告潘琼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彭 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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