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901民初3935号
当事人 原告:齐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齐某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齐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郭勤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