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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7:12:31 227

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901民初3935


当事人  原告:齐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齐某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齐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郭勤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