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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7:13:11 232

曲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223民初778


当事人  原告:曲某。
  被告:马某。
审理经过  原告曲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2023年5月26日原告曲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王淑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洪如娟
书 记 员 冯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