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223民初778号
当事人 原告:曲某。
被告:马某。
审理经过 原告曲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2023年5月26日原告曲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王淑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洪如娟
书 记 员 冯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