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某、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822民初1493号
当事人 原告: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讼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任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薛向瑞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