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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7:13:31 235

任某、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某、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22民初1493


当事人  原告: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讼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任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薛向瑞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