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姜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姜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23民初702号
当事人 原告:孙孝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鑫,甘肃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艳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亮、祁金金,甘肃滕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亮、祁金金,甘肃滕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孙孝文诉被告姜艳霞、第三人孙雨笛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孝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孙孝文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杨 霞
审判员 杨 霞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关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