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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7:15:17 238

谭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3民初10174


当事人  原告:谭某。
  被告:罗某。
  原告谭福芝与被告罗小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谭福芝送达了开庭传票,现原告谭福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谭福芝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谭福芝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金 宏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 汶
书 记 员 颜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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