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文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8 17:16:42 228

文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882民初2104


当事人  原告:文某。
  被告:周某。
审理经过  原告文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文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第3点(配合房产过户,房产价值人民币79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3月16日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第3点注明“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镇××村××路××号××幢××房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并过户到原告个人名下,被告必须配合房产过户的一切相关手续”,但被告拒不配合房产过户,且经过多次沟通仍然未果。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上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辩称,我当时是答应原告去过户的,当时原告说离婚后孩子跟我没有任何关系,也不会让我去看孩子,我当时是不答应的。过户前我有个要求,房子如果给原告,但孩子不让我看望我是不会答应的。后来抚养费原告是跟我说不要我支付,我说我不给抚养费是不是房子还要过户给他,原告当时是同意的。后来我就让原告写个协议或者录视频给我,孩子是原告不同意让我去看望的。原告当时说叫我不用给抚养费而且孩子也不会让我看望,我是坚决不同意的。
  原告文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离婚证,证明原、被告已离婚的事实;3.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是协议离婚的;4.抵押房地产详情,证明房子的价值;5.涉案房产的产权证,证明房子属按份共有双方各占二分之一的事实。
  被告周某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录音(已当庭播放给双方当事人),证明被告同意过户房子给原告,但原告不要被告支付抚养费的事实;2.涉案房产的产权证,证明房子属按份共有双方各占二分之一的事实。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被告提交的证据2均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1,由于与本案无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12月23日依法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文立心并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中山市××镇××村××路××号××幢××房的房产。2023年3月16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内容第三条约定如下:位于中山市××镇××村××路××号××幢××房的房产归男方所有并过户到男方名下,女方必须全力积极配合房产过户的一切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脱或者拒不配合。双方离婚之后,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另查明,中山市××镇××村××路××号××幢××房的房产的所有人为周某和文某(两人按份共有,占有份额各为1/2,其中,文某份额部分的产权证号为粤(xxx)中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周某份额部分的产权证号为粤(xxx)中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提出的抚养费和探望权的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配合原告将位于中山市××镇××村××路××号××幢××房的房产[产权证号:粤(xxx)中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粤(xxx)中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过户给原告文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637.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周某负担。原告多交的案件受理费163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廖 获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尚宏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