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辛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吉2401民初4479号
当事人 原告:辛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当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辛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协助原告更正不动产权人登记义务、动产车辆产权人登记义务;2.判令双方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5月19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处理:1.房屋: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坐落于延吉市延南路XX号X单元XXX室,房屋建筑面积90.28平方米,归男方所有;2.车辆:长安XX、×××归男方所有;3.存款:1万元归女方所有。被告与原告已经离婚近两年时间,且原告已经完成将存款1万元交付被告。但是,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并没有履行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处理约定的协助原告变更更正财产登记义务未果。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协助原告更正不动产权人登记义务、动产车辆产权人登记义务。
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我现在不可能给他进行过户,因为对方已经起诉要变更抚养权,当时我们虽然有离婚协议,但是我们还有口头协议,抚养权归我,车、房子我都归给他,但他现在又起诉要抚养权,所以我不同意过户给他,我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辛某与王某于2021年5月19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就孩子的抚养权与财产问题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长女辛某2(2012年8月23日出生),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700元抚养费,离婚后,孩子需要大花销时双方另行协商。房屋: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坐落于延吉市延南路XX号X单元XXX,房屋建筑面积90.28平方米,归男方所有。车辆:长安XX、×××归男方所有。存款:1万元归女方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产权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已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车辆归辛某所有,王某应当协助辛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及×××号长安牌汽车变更登记到辛某名下的手续。王某辩称,双方有口头协议,抚养权归我,房屋和车辆我都归给他,现辛某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所以我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对此,辛某陈述,一开始分的时候,她不要抚养权,我给她5万元,要么抚养权归她,车、房都给我,我给她1万元。我是出于好心抚养权给她,还是希望孩子跟妈妈能好一些。本案中,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将大部分财产分割给辛某,王某无证据证明由于抚养权归自己而少得财产,或证明双方有变更抚养关系则应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约定,王某无证据证明其少分财产原告存在欺诈、胁迫,致离婚协议内容部分或全部无效情形。经调查,辛某诉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于2023年5月22日经延吉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婚生女辛悦由辛某抚养,王某于2023年5月份起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每月25日前向辛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2.王某享有探视权,其探视时间为每周六、日13点至19点。可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变更了婚生女辛悦的抚养权归辛某。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并不必然影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等内容,更是在经过协商的方式自愿变更抚养关系后,以抚养关系发生变化而重新分割财产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辛某办理位于延吉市延南路XX号X单元XXX【产权证号:吉(xxx)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0.28㎡】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及×××号长安牌汽车变更登记到辛某名下的手续。
案件受理费1450元(辛某已预交),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申贞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楚仙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