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504民初1591号
当事人 原告:于某。
被告:杜某,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于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邢 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贺伟书
书 记 员 李彬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