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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7:21:28 289

张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5民初46940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吴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2023年5月25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白璐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云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