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46940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吴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2023年5月25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白璐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云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