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81民初3613号
当事人 申请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晨,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某。
申请人赵某诉被申请人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申请人赵某于2023年5月2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某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唐某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未经本院书面许可,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出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王义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