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包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02民初3536号
当事人 原告:包某。
被告:孟某。
原告包某与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包某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以案涉房屋按揭贷款尚未偿还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万 欣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思远
书 记 员 崔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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