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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19:55:34 252

包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包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502民初3536


当事人  原告:包某。
  被告:孟某。
  原告包某与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包某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以案涉房屋按揭贷款尚未偿还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万 欣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思远
书 记 员 崔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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