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14562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翟,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鸣杰,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宋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仕鹏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星路1588号2幢3层C区326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1,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莫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石 娇
书 记 员 周逾苏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