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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19:56:25 256

陈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2民初19822


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吴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张恩健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高 燕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