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19822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吴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张恩健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高 燕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