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33民初1921号
当事人 原告:冯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冯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周坤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