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傅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51498号
当事人 原告: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南南,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傅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08.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高颖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顾纯晨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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