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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19:57:53 238

高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82民初3950


当事人  原告:高某。
  被告:马某。
  原告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退还原告。
落款


审判员 张树元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叶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