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檀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与檀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8916号
当事人 原告:郭某。
被告:檀某。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与被告檀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郭某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郭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落款
审 判 员 王仁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晓宇
书 记 员 徐程颖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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