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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1、郝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19:59:28 229

郝某1、郝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某1、郝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425民初2337


当事人  申请人:郝某1。
  申请人: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伟,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传坤,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侯某。
  申请人郝腾辉、郝晟睿与被申请人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郝腾辉、郝晟睿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郝腾辉、郝晟睿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侯阳阳名下的银行存款10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郝腾辉、郝晟睿预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员 杨承林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梁 赛
书 记 员 焦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