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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19:59:58 238

黄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51民初4946


当事人  原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国宝,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3年6月9日以需要时间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石荣顺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潘 冬
书 记 员 倪松涛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