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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00:28 236

康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12民初1427


当事人  原告:康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康红星与被告张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于2023年6月7日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诉状中要求的第一、三项请求,只要求第二项请求即被告支付60,000元,后经审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康红星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康红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康红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康红星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薛 峰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袁 波
书 记 员 朱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