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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01:15 250

李某某、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13民初4140


当事人  原告:李某某。
  被告:孟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周富荣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高强丽
书 记 员 崔天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