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17805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天,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斌,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同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落款
审 判 员 黄 卉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心元
书 记 员 徐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