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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01:36 234

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4民初17805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天,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斌,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同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落款


审 判 员 黄 卉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心元
书 记 员 徐 悦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