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2民初7159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谦(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君与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成凡(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华沛德权(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廖某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诉请计算应缴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陈颢号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