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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03:08 227

刘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682民初674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被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落款


审 判 员 万华莉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静羽
书 记 员 郭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