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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12 20:03:30 230

刘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91民初3654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雪娇,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系辽宁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某给付财产补偿金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1月1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郑某自愿给付原告财产补偿金10万元,此款于2018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但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庭审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300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承认原告所述属实,辩称需三到六个月给付。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原告所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议离婚,男方给予女方财产补偿金10万元系离婚协议自愿约定的内容,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约定的给附期限已过,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起诉后,原告对账目核对后变更诉讼了金额,本院予以准许,诉讼费按变更后的金额收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财产补偿金30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翟延东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朦


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