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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马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04:15 244

马某、马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马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21民初1466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马某1。
  被告:马某2。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马某1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马某1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31.25元,减半收取计415.60元。
落款


审 判 员 陈孝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祁晓娟
书 记 员 马秀清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