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1民初899号
当事人 原告:马某。
被告:童某。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 判 员 宗元梅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娟娟
书 记 员 陈家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