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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06:26 228

秦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922民初3342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蓝,江苏灵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秦某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
落款


审 判 员 郁光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鞠燕华
书 记 员 于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