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22民初3342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蓝,江苏灵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秦某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
落款
审 判 员 郁光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鞠燕华
书 记 员 于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