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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06:46 237

佘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佘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902民初1765


当事人  原告:佘某。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佘某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退还原告佘某。
落款


审 判 员 巴险峰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思雨
书 记 员 郭慧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