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佘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902民初1765号
当事人 原告:佘某。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佘某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退还原告佘某。
落款
审 判 员 巴险峰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思雨
书 记 员 郭慧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