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王某、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1721民初4377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庆见,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曹县普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书内容不予公开。
落款
审 判 员 李兴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段爽爽
书 记 员 王晓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