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26民初813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某。
被告:唐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楚 林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肖文培
书 记 员 付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