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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11:05 223

许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323民初2276


当事人  申请人:许某,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2,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王某,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申请人许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了保全申请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许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谢 超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佟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