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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11:26 224

杨某与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与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8民初16152


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崔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杨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蔡龙兴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何玉娟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