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723民初164号
当事人 原告:姚某。
被告:吴某。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姚某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以“原被告自愿和解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乔 琴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曼得力
书 记 员 屈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