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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12 20:12:09 240

尹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401民初5427


当事人  原告:尹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尹某以与被告刘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尹某150元。
落款


审判员 金日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军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