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2401民初5427号
当事人 原告:尹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尹某以与被告刘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尹某150元。
落款
审判员 金日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军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