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苑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13民初2931号
当事人 原告:苑某。
被告:宋某。
原告苑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苑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苑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孙娜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萌